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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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7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李雅淳 相對人 符明浩 相對人 謝慧雲 相對人 蘇夷 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鴻奎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24日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嗣將該公司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⑶⑷⑸民國101年2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⑴⑵⑶⑷⑸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⑶⑷⑸自93年6月24日至143年6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⑶⑷⑸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⑶⑷⑸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⑸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⑷⑸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⑸劉鴻奎。嗣全部抵押物分別於⑴94年11月16日⑵93年8月18日⑶94年11月16日⑷96年12月18日⑸97年1月2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⑴符明浩⑵謝慧雲⑶李雅淳⑷ 蘇夷之 ⑸蘇夷之。而債務人劉鴻奎於⑴93年6月28日⑵101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700,000元⑵430,554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3年6月28日⑵111年1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2年6月28日⑵102年7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765,961元⑵377,4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李雅淳、符明浩、謝慧雲、蘇夷之等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文正││8│建│951│10000分之38│├─┼───┼────┼───┼───┼──────┼─┼─────┼──────┤│2│臺中│北區│文正││8│建│951│10000分之50│├─┼───┼────┼───┼───┼──────┼─┼─────┼──────┤│3│臺中│北區│文正││8│建│951│10000分之52│├─┼───┼────┼───┼───┼──────┼─┼─────┼──────┤│4│臺中│北區│文正││8│建│951│10000分之52│├─┼───┼────┼───┼───┼──────┼─┼─────┼──────┤│5│臺中│北區│文正││8│建│951│10000分之4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北區文正│住家用│第九層:16.66│陽台:3.2│全部││││段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合計:16.66││││1│4744├───────┤│││││││臺中市北區中山││││││││路371號9樓之8│││││├─┴──┴───────┴────────┴───────┴─────┴────┤│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4759建號,面積1,99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北區文正│住家用│第九層:22.91│陽台:3.25│全部││││段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合計:22.91││││2│4745├───────┤│││││││臺中市北區中山││││││││路371號9樓之9│││││├─┴──┴───────┴────────┴───────┴─────┴────┤│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4759建號,面積1,99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北區文正│住家用│第九層:23.68│陽台:3.65│全部││││段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合計:23.68││││3│4756├───────┤│││││││臺中市北區中山││││││││路371號9樓之20│││││├─┴──┴───────┴────────┴───────┴─────┴────┤│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4759建號,面積1,99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北區文正│住家用│第四層:23.68│陽台:3.65│全部││││段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合計:23.68││││4│4652├───────┤│││││││臺中市北區中山││││││││路371號4樓之21│││││├─┴──┴───────┴────────┴───────┴─────┴────┤│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4759建號,面積1,99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北區文正│住家用│第六層:21.18│陽台:3.28│全部││││段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合計:21.18││││5│4683├───────┤│││││││臺中市北區中山││││││││路371號6樓之10│││││├─┴──┴───────┴────────┴───────┴─────┴────┤│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4759建號,面積1,99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