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乙○○桃園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圓叁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