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債權人 董黃素菭 債務人 何品嫺 債務人 蒙秀全
一、債務人何品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債務人蒙秀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均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支票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1月3日│1,000,000元│101年7月3日│0000000│├──┼──────┼─────────┼──────┼─────┤│002│101年6月27日│250,000元│101年6月27日│0000000│├──┼──────┼─────────┼──────┼─────┤│003│101年7月27日│250,000元│101年8月15日│0000000│├──┼──────┼─────────┼──────┼─────┤│004│101年8月27日│250,000元│101年8月28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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