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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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涂美秀
涂美珠 涂祖強 尤瑞珍 陳志威 陳芳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被告 涂美玉
莊景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吳彥明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洪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聲明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等人若干元云云,惟並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要求本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予原告請求之數額為何?),而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惟當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嗣原告雖於106年3月8日聲請續行訴訟,惟迄今仍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