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23號上訴人唯翔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高星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盧仲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雅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