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37號聲請人 莊珺菻 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 陳秀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內關於聲請人之姓名,應更正為莊珺菻。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之姓名,誤載為「 莊珺森 」,應更正為「莊珺菻」,並向聲請人表達歉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施志遠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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