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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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