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告安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康清敬 律師被告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偕同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參與協商之人員到庭;被告亦請偕同當日到場之蔡小姐到庭,並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戴嘉慧 律師之地址及買賣合約書初稿、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