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11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