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鏈鋸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偵字第23942號被告甲○○竊盜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鏈鋸1臺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3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鏈鋸1臺,屬被告所有供販賣所用之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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