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玉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