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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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118號聲明人壬○○
辛○○○壬○○戊○○庚○○甲○○乙○○丙○○丁○○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子○○法定代理人癸○○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己○○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勤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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