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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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