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5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99年6月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乃於99年7月12日裁定命被告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99年7月20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上訴狀、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被告迄今未遵期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