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設定協議書之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3號抗告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處法定代理人 洪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設定協議書之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貳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兩造簽訂地上權設定協議書第6條約定:「土地之先行使用:乙方(即抗告人)簽訂本協議書後,如有依法配合整地、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先行使用土地之需要,甲方(即相對人)同意配合提供,惟乙方應按申報地價百分之10按實際使用面積及期間繳付使用費,外加法定營業稅。」,則該條所約定使用費,可視同租金利益,自應以該條所約定之使用費15倍數額,外加法定營業稅,以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審以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全部核費,實有未洽,爰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提起前開確定地上權設定協議書之契約關係存在之訴訟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因地上權而涉訟之案件,考諸抗告人主張本件應以兩造所簽訂地上權設定協議書約定之使用費為租金利益,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規定,加以核算,外計法定營業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與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之,並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土地申報總價額每年為新臺幣(下同)187,933,256元,以租金不超過上開土地申報總價百分之10為限,一年租金總額為18,793,326元(187,933,256×10%=18,793,326,元以下四捨五入),15年租金總額為281,899,890元(18,793,326×15=281,899,890),外加法定營業稅後,總計295,994,885元(281,899,890×1.05=295,994,885)。爰變更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5,994,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前開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偵光附表┌──┬──────┬─────┬─────┬───────┐│編號│土地地號│當期申報地│面積(平方│申報地價總額(││││價│公尺)│新臺幣)│││││││││││││├──┼──────┼─────┼─────┼───────┤│1│臺中市西屯區│800元│8,485.24│6,788,192元│││福林段18地號││││││土地││││├──┼──────┼─────┼─────┼───────┤│2│臺中市西屯區│800元│24.35│19,480元│││福林段23地號││││││土地││││├──┼──────┼─────┼─────┼───────┤│3│臺中市西屯區│800元│13,981.3│11,185,040元│││福林段33地號││││││土地││││├──┼──────┼─────┼─────┼───────┤│4│臺中市西屯區│800元│76.68│61,344元│││福林段36地號││││││土地││││├──┼──────┼─────┼─────┼───────┤│5│臺中市西屯區│800元│5.79│4,632元│││福林段38地號││││││土地││││├──┼──────┼─────┼─────┼───────┤│6│臺中市西屯區│800元│1,322.33│1,057,864元│││福林段39地號││││││土地││││├──┼──────┼─────┼─────┼───────┤│7│臺中市西屯區│800元│1,392.63│1,114,104元│││福林段40地號││││││土地││││├──┼──────┼─────┼─────┼───────┤│8│臺中市西屯區│800元│5,897.39│4,717,912元│││福林段41地號││││││土地││││├──┼──────┼─────┼─────┼───────┤│9│臺中市西屯區│800元│5.83│4,664元│││福林段44地號││││││土地││││├──┼──────┼─────┼─────┼───────┤│10│臺中市西屯區│800元│22.87│18,296元│││福林段46地號││││││土地││││├──┼──────┼─────┼─────┼───────┤│11│臺中市西屯區│800元│2,957.33│2,365,864元│││福林段48地號││││││土地││││├──┼──────┼─────┼─────┼───────┤│12│臺中市西屯區│800元│86,147.12│68,917,696元│││福林段49地號││││││土地││││├──┼──────┼─────┼─────┼───────┤│13│臺中市西屯區│800元│14,059.41│11,247,528元│││福林段50地號││││││土地││││├──┼──────┼─────┼─────┼───────┤│14│臺中市西屯區│800元│11,921.87│9,537,496元│││福林段51地號││││││土地││││├──┼──────┼─────┼─────┼───────┤│15│臺中市西屯區│800元│6.83│5,464元│││福林段53地號││││││土地││││├──┼──────┼─────┼─────┼───────┤│16│臺中市西屯區│800元│20,122.49│16,097,992元│││福林段60地號││││││土地││││├──┼──────┼─────┼─────┼───────┤│17│臺中市西屯區│800元│341.34│273,072元│││福林段61地號││││││土地││││├──┼──────┼─────┼─────┼───────┤│18│臺中市西屯區│800元│47.69│38,152元│││福林段91地號││││││土地││││├──┼──────┼─────┼─────┼───────┤│19│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10,513.96│10,513,960元│││福林段92地號││││││土地││││├──┼──────┼─────┼─────┼───────┤│20│臺中市西屯區│800元│52,153.44│41,722,752元│││永林段573地││││││號土地││││├──┼──────┼─────┼─────┼───────┤│21│臺中市西屯區│800元│2,802.19│2,241,752元│││永林段574地││││││號土地││││├──┼──────┼─────┼─────┼───────┤││總計│││187,933,25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