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小字第24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
十七分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針對被告於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所提民事聲明異議狀內之答辯內容,提出進一
步之主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