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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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蕭文德 上列原告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