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林慧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建豐 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1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532,35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22日止,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借款1,164,500元,第三人林建豐並於民國103年7月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林邊│竹林││658│建│0│2│99.70│全部│重測前為竹│││││││││││││子腳段98-7│││││││││││││地號│└──┴───┴────┴──┴──┴───┴─┴──┴──┴────┴───┴─────┘┌──────────────────────────────────────────────────────────┐│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4│中興路5巷6號│竹林段658地號│加強磚造、│1樓110.88合計110.88││全部│重測前為竹子腳段││││││一層樓房││││26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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