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蕭安恕 發支付命令
,惟蕭安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61
4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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