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豐裕
簡義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
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1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