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69號
原   告  譚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庠鈺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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