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2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顏孟涵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廖顏孟涵住址為臺中市○○區○○里○○鄰鎮○路○○號,該地為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而支付命令之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