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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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97號上訴人丁○○
丙○○甲○○乙○○被上訴人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397號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