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黃綉驊 被告 趙瑞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