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87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蓉
林育嶙共同選任辯護人林育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106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林育彬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育杉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106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育彬律師」之記載,顯係「林育杉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