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臺中小鎮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永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弘照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於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