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臺中小鎮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永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弘照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於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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