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克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克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4行
中段應更正為「手持木棍敲打 吳冠霖 住所大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處理房屋漏水等糾紛,竟持木棍敲打被
害人住處大門並出言恫嚇,致被害人心生恐懼,實有不該,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啟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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