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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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等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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