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昆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14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昆霖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送達之」
應更正為「送達至」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鴻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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