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5804號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陳新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5804號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陳新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