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12號、99年度執字第9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八罪(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947號、本院99年度豐簡字第88號、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293號、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426號;另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為「99年度交易字第9070號」,應更正為「99年度交易字第426號」),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八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本院另於民國99年9月9日以99年度聲字第3496號就該八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947號、本院99年度豐簡字第88號、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293號、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426號)及受刑人甲○○另犯之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64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39號)裁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度聲字第3496號裁定在卷足資參佐。據此,本件聲請為重複聲請,本院自無得再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八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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