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765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再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條之24第2項、同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765號履行契約事件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請求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1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既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用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陳志成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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