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補充: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77號判處拘役40日,於95年6月8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二)證據:補充:本院95年度簡字第177號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被告所犯前揭2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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