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均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
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0
0、6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韋均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鮑慧忠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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