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即被告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汶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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