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974號聲請人 孫韋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孫曰承 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之3,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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