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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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告 趙家漢 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淦明林俊揚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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