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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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告 柯仁賢 即 柯敬賢 被告 柯清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2年8月24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