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信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信村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信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案前亦多次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另尚有通緝未到案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12年7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7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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