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01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95年訴字第510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