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