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確定。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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