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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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155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03月31日以中縣霧警偵字第09900510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3月25日6時26分許。
(二)地點:臺中縣大里市○○街○○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並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王
曜靚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繪測圖各1份、現場照片4幀
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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