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5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應於7日內分別具狀陳報:系爭
23000元協調追加工程之承攬工作具體內容、金額(即依承攬標
的項目分列其逐項金額),已完成、未完成部分之逐項金額,暨
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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