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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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坤慶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審判,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坤慶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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