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 吳添丁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552-12、552-13、552-14、552-1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吳添丁或其繼承人個人所有權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添丁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吳添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三、依上開資料更正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