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2號上訴人 陳清良 即被告上訴人與 陳錦茂 等人因104年訴字第6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434,39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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