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俊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4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俊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游俊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改,仍於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
小客車上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
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3毫克,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445號
被告游俊明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俊明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年4月10日緩起訴期間
期滿(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9年8月3日14時
3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路之海產店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用路之公
共安全,於同日15時1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HL-5167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南興
路與敦富一街交岔路口時,因右轉彎未打方向燈而為警攔檢
取締,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5時52分許,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俊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取
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
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檢察官張時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冠龍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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