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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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225號

上訴人 王伯群 指定送達臺南○○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清山 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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