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原 告 彭佳凱
被 告 葉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109年10月26日任意
摘取攝有原告肖像之圖片,原告地址、原告姓名、原告身份
證字號、原告及家人相片刊載於FACEBOOK鈺鑽珠寶直播台之
內並且撕毀傳票,原告請求被告停止騷擾,被告均置之不理
,該事實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並且嚴重洩漏訴訟資料給第三
人之侵害個資。被告將原告之肖像刊載於臉書鈺鑽珠寶直播
中,有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原告參與其中,原告在不
知情之情形下,肖像權被侵害、且漏訴訟資料給第三人以上
之侵害,且被線上數百人辱罵、傳閱地址威脅、造成精神上
自受到極大的困擾與痛苦、導致小孩都不敢上學、家人都不
敢出門。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之照片而侵害其肖
像權且被告於網路直播時以言語辱罵原告,復於臉書鈺鑽珠
寶直播天王 葉賓森 之公開網頁,以「狗尿凱你想搞我算哪根
蔥」、「只會喝狗尿找人輸贏不敢面對」等不當言語辱罵原
告,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等事實,業據提出臉
書貼文截圖及光碟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因上開侵權行為致
原告名譽及人格權受損,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甚明。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前開時
地,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之照片而侵害其肖像權,並
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網站張貼「狗尿凱你想
搞我算哪根蔥」、「只會喝狗尿找人輸贏不敢面對」等不當
言語辱罵原告,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業已審
認如前,足見被告侵害原告肖像、名譽及人格權之情節重大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即屬有據。查原告碩士畢業,現職
直播業,月收入約6萬元,名下有一間不動產、一部汽車此
外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業經原告 陳明 在卷。本院審酌雙方
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以情緒性言詞侮辱原告,貶損
原告之名譽及人格,使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尚嫌過高,
應予核減為100,000元,方屬公允。是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適當,不予
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